民建上海市委建议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发布时间: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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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上海正引领中国金融开放不断扩大,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一带一路”倡议、自贸区新片区、科创板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等,都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重要机遇,但对上海金融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由此,上海应对标国际和地方立法经验,充分考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特殊性,加快地方金融立法,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和强化监管执法职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各类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缺失导致地方政府处于既要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却又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和执法无据的尴尬状态。由于“一行(三)两会”的传统监管体制对新兴金融业态存在监管真空,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又缺失,使得过去几年不法分子借势“互联网+”金融潮流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产生了不少金融监管风险事件,给上海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十九大提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并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要求地方政府在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2018年11月22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今年10月批准同意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正式组建上海金融监管局。自2016年以来,山东、河北、四川及天津地区已经通过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等省市也正在加快地方金融立法。上海定位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要对标国际,代表国家参与全球合作与竞争,要服务全国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金融监管创新成果,发挥出对长三角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为此,建议:

  1、借鉴兄弟省市金融立法经验,加快制定具有上海特色的地方金融管理条例及配套监管规章制度。建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市人大、政协组成地方金融监管立法联合推进工作组,制定立法推进时间表,总结上海过去金融风险特点及监管处置经验,调研兄弟省市成功的立法实践经验,并积极主动与“一行两会”沟通,明确“区域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监管目标,明晰监管对象、内容、手段、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实现监管权责统一和对等,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增强各方监管合力,统筹协调好中央与地方、地方监管部门。统筹兼顾上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设计和实施。鉴于目前金融监管过于分散,特别是金融监管交叉会导致金融监管边缘化真空,上海应建立由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组成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参与度,促进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一行两会”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指导监督。地方金融监管也要注重地方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以及跨省市特别是长三角区域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区域性金融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地方金融监管合力。

  3、突出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取代机构监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要求,建立权责对称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职能,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促使地方政府更趋理性和审慎地推动金融发展创新,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4、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采用以风险和结果为中心的英国原则监管理念替代基于法条主义的规则监管。美国式“规则监管”基于法条主义,标准化与僵化同在,英国式“原则监管”则以风险和结果为中心,灵活性与复杂性并存,两种模式各有优势。考虑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的监管转向,建议借鉴英国等国家原则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将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方法从基于规则监管向基于原则监管的方法转变。

  5、大力发展监管科技,采用“沙盒监管”以应对金融新业态发展。由于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而且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往往无法适用传统的监管制度和体系。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应定位国际金融中心,采用“沙盒监管”的创新监管模式,并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有效性,确保促进上海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同时防范金融新业态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应平衡好金融发展中发展与监管的关系,进一步加大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文化金融等领域的顶层政策设计和支持,积极探索经验,加快对金融业对外开放,持续优化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提升金融业发展的质量。

  民建上海市委2020年组织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