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上海市委建议上海建设“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发布时间: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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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快速增长,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目前,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纠纷通常依靠国际仲裁解决,但这一机制在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作为服务"一带一路"桥头堡的上海,拥有丰富的仲裁专业资源,应充分发挥上海优势,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现有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解决"一带一路"投资争端方面存在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文简称ICSID)因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备受争议。ICSID是现有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主要代表,然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于ICSID本身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相当怀疑。例如,多重仲裁、条约选择、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裁决不一致性以及仲裁监督机制等问题暴露了该机制存在严重缺陷。世界银行《2015世界投资报告》中将这一机制改革作为未来国际投资政策之一。

  2、现有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环境不匹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宗教和法律体系迥异,加剧了投资争端解决的复杂性,现有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投资争端发展需求。沿线国家中的缅甸、老挝、越南、伊朗、伊拉克、印度、波兰等13国不是其成员国,蒙古、俄罗斯等国签署但没有批准该公约。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于当前国际贸易投资领域各项通行的、成熟的规则的认同程度相对较差;一些拉美、非洲国家并不接受此体系,也没有与我国建立双边投资协定,其管辖权不成立。

  3、国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的不适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虽可受理此类争端,但作为国内法人主体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被其他国家接受。而已建成的深圳、西安国际商事法庭、前海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喀什庭审中心等机构,一般明确排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争议管辖权。

  在我国,国际仲裁正处在一个发展窗口期。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的规则空白。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提出要建设亚太国际仲裁中心;2017年,上海市发布《上海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桥头堡作用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而且,上海拥有丰富的仲裁专业资源。作为最早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服务的中国仲裁机构之一,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不仅在案件数量和争议金额方面逐年提升,其设立上海自贸区仲裁院等举措也获得国内外仲裁界的广泛认可。

  在此背景下,建议上海有关方面牵头组织,研究在上海设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上海中心")的可行性,并向国家积极呼吁,在上海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上海中心"具体设想如下:

  1、研究"上海中心"的构建形式。可呼吁各国通过签署条约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双边投资协定、贸易投资区域条约,或者亚投行、金砖银行的多边机制中设计条款,规定当缔约国(即东道国)违反义务时,外国投资者有权选择"上海中心"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并应引入"岔路口"条款,保证管辖权选择的排他性。

  2、明确"上海中心"的组织框架设计。建议在金砖发展银行或亚投行之下设立专门机构,并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由金砖银行牵头,联合亚投行等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形成联盟,促进仲裁选择订入投融资协议中。"上海中心"受理案件类型应增设一种"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以银行贷款进行再投资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借款者与银行的纠纷、投资者(借款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下设理事会,沿线国家或者银行联盟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主体有权加入。该机构下设秘书处,对争端当事人双方协议提交的案件进行预先审查,并负责组建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考虑沿线国家的法制传统,甚至是语言文化因素,制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合格仲裁员名册,并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3、加强‘"上海中心"制度设计。制度设计上应体现非诉为主、调解前置,重视政治外交途径,多元包容性,透明度等特色。"上海中心"应多采取在双边乃至多边体制下的,包含诉讼以外的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谈判、斡旋、调解等方式,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把调解程序作为仲裁的前置程序。在与沿线国家因政治风险引发的国际争端时,除采取法律手段外,应通过中心建立争端当事方国家之间的对话机制、开展国家领导人或者贸易代表会议交流等包含磋商、调停、调解等内容在内的政治外交手段。在仲裁规则、仲裁员和执行方面体现多元包容性,特别是执行方面应尽可能避免强制措施,可以采取较为"柔性"执行措施;将执行情况列入监督程序,并将不执行的情况及理由在条约系统内散发,并将其与亚投行、金砖银行等与其相关的信用评级相关联,以声誉成本或者市场机制约束义务方。鉴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发展趋势,除非当事人专门缔结保密协议或者争议本身涉及保密信息外,原则上仲裁庭审资料和裁决都应当公开。

  民建上海市委2019年组织提案